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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只是借帳戶,又不是我騙人!」真的不用負責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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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只是借帳戶,又不是我騙人!」真的不用負責嗎?

最近很多當事人來諮詢時,都會說一句話:
「我只是把帳戶借給別人,我又沒有去騙人。」
但實務上,事情沒有這麼簡單。
近年法院對於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的案件,認定標準已經越來越明確。
不管是明知道帳戶可能被拿來從事詐欺犯罪而決意提供,或是知道有可被用來詐欺犯罪的可能性,提供出去也不在意,法院都會認定構成幫助詐欺,後者就是下面要講的間接故意
什麼是「間接故意」?
很多人以為:
只有真正想犯罪的人,才算故意。
其實不是。
刑法上的故意,不只有「希望犯罪結果發生」。
還包括:
知道結果可能發生,但不在意,覺得發生不發生都無所謂。
這就是法律上所說的間接故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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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個例子
有人在網路上看到一則打工廣告。
對方說:
「只要提供銀行帳戶,每個月就能賺幾千元。」
他心裡其實也覺得怪怪的。
甚至知道:
正常人哪有花錢租別人的銀行帳戶?
但還是抱著:
「沒查反正有錢賺。」甚至是實例上常見的「沒想這麼多」答辯
把帳戶交給對方。
後來這個帳戶真的成為詐騙集團收款帳戶。
這時候,法院通常不只會問:
「你有沒有親自去騙人?」
更會進一步判斷:
你當時是不是已經知道,有很高的可能會被拿去犯罪?
如果答案是肯定的,
就有可能認定具有間接故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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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真正看的,不只是「有沒有騙人」
很多人會一直強調:
「我沒有打電話騙人。」
但是法院更在意的是:
✔ 你知不知道帳戶用途?
✔ 你知不知道帳戶交出去自己無法控制?
✔ 為什麼陌生人需要你的帳戶?
✔ 你有沒有最基本查證(如對方公司、地點、說法可信度等)?
✔ 懷疑過、覺得怪,但最後還是提供帳戶?
如果證據顯示,
行為人早已預見帳戶可能被拿來犯罪,
不在意,而仍然提供,
實務上就可能認定具有幫助詐欺的故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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