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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只是借帳戶,又不是我騙人!」真的不用負責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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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「我只是借帳戶,又不是我騙人!」真的不用負責嗎?
     
    最近很多當事人來諮詢時,都會說一句話:
     
    「我只是把帳戶借給別人,我又沒有去騙人。」
     
    但實務上,事情沒有這麼簡單。
     
    近年法院對於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的案件,認定標準已經越來越明確。
     
    不管是明知道帳戶可能被拿來從事詐欺犯罪而決意提供,或是知道有可被用來詐欺犯罪的可能性,提供出去也不在意,法院都會認定構成幫助詐欺,後者就是下面要講的間接故意
     
    什麼是「間接故意」?
     
    很多人以為:
     
    只有真正想犯罪的人,才算故意。
     
    其實不是。
     
    刑法上的故意,不只有「希望犯罪結果發生」。
     
    還包括:
     
    知道結果可能發生,但不在意,覺得發生不發生都無所謂。
     
    這就是法律上所說的間接故意。
     
    ⸻
     
    舉個例子
     
    有人在網路上看到一則打工廣告。
     
    對方說:
     
    「只要提供銀行帳戶,每個月就能賺幾千元。」
     
    他心裡其實也覺得怪怪的。
     
    甚至知道:
     
    正常人哪有花錢租別人的銀行帳戶?
     
    但還是抱著:
     
    「沒查反正有錢賺。」甚至是實例上常見的「沒想這麼多」答辯
     
    把帳戶交給對方。
     
    後來這個帳戶真的成為詐騙集團收款帳戶。
     
    這時候,法院通常不只會問:
     
    「你有沒有親自去騙人?」
     
    更會進一步判斷:
     
    你當時是不是已經知道,有很高的可能會被拿去犯罪?
     
   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,
     
    就有可能認定具有間接故意。
     
    ⸻
     
    法院真正看的,不只是「有沒有騙人」
     
    很多人會一直強調:
     
    「我沒有打電話騙人。」
     
    但是法院更在意的是:
     
    ✔ 你知不知道帳戶用途?
     
    ✔ 你知不知道帳戶交出去自己無法控制?
     
    ✔ 為什麼陌生人需要你的帳戶?
     
    ✔ 你有沒有最基本查證(如對方公司、地點、說法可信度等)?
     
    ✔ 懷疑過、覺得怪,但最後還是提供帳戶?
     
    如果證據顯示,
     
    行為人早已預見帳戶可能被拿來犯罪,
     
    不在意,而仍然提供,
     
    實務上就可能認定具有幫助詐欺的故意。
     
    ⸻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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